青岛实验高中校区设施维修及管理服务采购需求
发布时间:2021/7/23 11:24:00|未知


一、项目名称:

青岛实验高中校区设施维修及管理服务

二、采 购 人:

kaiyun官网入口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为49万元

四、预计采购时间:

2021年8

五、需求概况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

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复小损小坏等建筑物维护管理工作(如在保修期内的,及时通知保修单位进行维修),保持房屋原有完好等级和正常使用。

1、定期进行建筑物安全普查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保证建筑物完好率达96%以上。

2、爱护学校内设施、设备,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对学校内的结构、设施等进行改动。

3、及时完成共用部位及业主的各项零修任务,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不超过24小时(专业训练设施、建筑物中、大修除外)。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供电设备的管理维护。

(1)供电等相关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2)变压器、照明系统、动力用电系统、弱电系统、照明灯具等的日常维护、检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3)设备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设备零修合格率达100%,一般性维修不过夜。

(4)制订供电设备的保养,维护计划,定期保养维护。

(5)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6)保证避雷设施完好、安全、有效。

(7)技术工人24小时值守,随时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2、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维护

(1)技术工人24小时值守,随时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2)加强巡查,防止跑、冒、渗、漏,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3)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的畅通。

(4)设备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须在接到报修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零修合格率达到100%,一般性维修不过夜。

(5)制定供水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计划,进行保养、维护。

3、除专业公司承包、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外,其余物业设施设备,包括各种机电设备、供配电、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应急系统、建筑物场馆设施等由中标人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管理,进行定期或临时的保养和维修,以确保各项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工作要建立制度,强调时效性,必须做到当日事当日清,对无法解决的事故或较大型的保养和维修,及时报校方处理。

4、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项目中,属正常的维修、保养、更新或正常使用中的材料消耗(非物业公司人为事故或破坏)、设施设备的配件费用报校方审批后,由校方统一采购、支付零部件、物料的费用。

(三)岗位设置及要求

职务

岗位

数量

要求

维修

主管

1

年龄50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学校维修管理经验,具有电工证书。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

维修

电工

4

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相关工作经验。

综合维修

3

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有维修工作经验。

配电室值班

3

年龄60岁以下,身体健康,须持证上岗,有相关工作经验。

合计


11


 

 

 

 

 

 

 

 

 

 

 

 

 

 

(四)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六)服务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招标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招标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货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招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七)服务保障:成交供货商需综合考虑项目的前瞻性、重要性、保密性、政策标准符合性等因素,为采购人方提供专业、完善、周到的服务。

六、政府采购政策

1.服务由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的,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七、论证意见

采购需求已经专家论证,内容完整、规范。

八、需求公示时间

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三日。

九、采购需求最终以发布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为准。

十、项目联系人

 采购人:kaiyun官网入口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齐信全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32-83080818